長江商報消息 ■楊濤(江西 檢察官)
  薑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,建議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。近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在調研集資詐騙罪死刑的廢除問題,刑法修正案(九)正在研討之中。在相關方面提供的草案上,集資詐騙罪已準備廢除死刑,同時擬廢除死刑的,還包括組織賣淫罪、偽造貨幣罪和走私假幣罪。(3月10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集資詐騙也好,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罷,往往涉及到人數眾多,而且是資不抵債,造成多人的財產損失,所以,許多受害者恨不得對詐騙人食其肉、啃其骨。然而,儘管如此,我還是贊同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,因為,人類文明的進步不能簡單地訴諸個人感性直覺,從世界法治角度看,廢除資詐騙罪的死刑是法治的進步。
  首先,死刑是一種殘忍的、原始的刑罰,逐漸為文明國家所拋棄。截止到2012年,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,已有約150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或者暫停執行死刑。1998年,中國簽署了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,公約對於死刑的適用範圍做了嚴格限制,只有“最嚴重的犯罪”才可以判處死刑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稱,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。像集資詐騙罪這樣的犯罪,並不屬於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暴力犯罪。
  其次,即便是死刑適用,也應當具有一定效益,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;而且,如果能以其他刑罰達到震懾效果,就不需要使用死刑這種殘忍的刑罰。從目前來看,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,集資詐騙的行為並沒有減少,這說明,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並沒有起到很好的效果。
  同時,近些年刑法的修正以及相關司法機關出台的解釋,無期徒刑也能起到比較好的效果,更沒有必要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。例如相關修正的法律規定,判處無期徒刑的,實際服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。此外,最近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,對於職務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,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,由過去“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”提高到現在的“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”,而且增加規定“減為有期徒刑後,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,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”。在程序上也嚴格規定,擬提請減刑、假釋的,一律提前予以公示;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,應當提前予以公示。減刑、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,一律上網公開。
  最後,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也能很好地避免難以逆轉的冤假錯案。一些集資詐騙案,其實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,或者是融資案件,但是,因為最終還不起款,作為刑事案件甚至是集資詐騙案從重處理,以泄民憤。更有少數案件存在官商勾結,最終以集資詐騙案來巧取豪奪民企的財產。
  說到底,刑罰是社會防範的“最後一道防線”,不能指望刑罰特別是死刑來徹底遏制集資詐騙。正如有學者所言:“集資詐騙罪是一種制度之殤,應當是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、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”,因此,希望在刑法修正案(九)中能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,體現法治的進步。  (原標題: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是法治的進步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jcwpnc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